邵陽新聞網(wǎng)訊(記者 朱飛凡)8月22日,記者從市救助站了解到,由民政部制定,并于8月1日起實施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guī)程》對救助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時還對救助接待、安檢登記、離站服務、接送返回等多項工作有了明確規(guī)定。
為進一步規(guī)范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維護受助人員合法權益,民政部制定了《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guī)程》?!兑?guī)程》分為總則、接待服務、在站服務、離站服務、機構管理、附則六大部分,共89條細則。相比之前實施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了新的變化,服務權責更加明確了。
救助熱線電話錄音保存3個月以上
《規(guī)程》要求,救助管理機構應當開通救助熱線,救助熱線實行24小時接待服務,熱線號碼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在當?shù)?14查詢臺登記,救助熱線電話錄音保存時間不少于3個月。
留存指紋、電子照片建電子檔案
救助人員應當向救助管理機構說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證件;無法出示身份證件的,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件號、戶籍地等基本信息;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留存救助人員指紋和電子照片,將安全檢查、證件材料、檢視詢問等情況錄入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生成《求助登記表》;
醫(yī)療服務權責明晰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員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受助人員或者與其一同受助的近親屬意見,醫(yī)療機構征求救助管理機構意見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建議醫(yī)療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處置。
受助人員在醫(yī)療機構內(nèi)死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取得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內(nèi)因突發(fā)疾病等原因經(jīng)急救機構確認死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到場處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鑒定書。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
對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救助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得為受助人員提供現(xiàn)金。因特殊情況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費的,一般不超過20元,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留存受助人員簽收字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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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程所指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物理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或乞討狀態(tài)的人員,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和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
規(guī)程所指的救助管理機構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專門機構。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guī)程》網(wǎng)頁鏈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22598/wa20140624172814703774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