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新邵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公司股東由羅某、劉某及蔣某組成;羅某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蔣某為監(jiān)事。2017年11月,股東羅某召集并主持公司股東會議,形成了公司股東會決議。該股東會決議注明:應到股東3人,實際到會股東3人,代表全體股東100%表決權,并一致通過包括變更公司經營范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決議。但實際上公司沒有按照法律及章程規(guī)定的十五日前通知蔣某,蔣某沒有參加此次股東會議,股東會決議“蔣某”的簽名是公司其他股東自行添加的。爾后,公司修改了相關章程,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蔣某知曉后,遂起訴至新邵法院。
[審理結果]
法院受理后認為,關于變更公司經營范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決議違反程序,侵犯了蔣某的股東權利,損害了蔣某的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
[法官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及該公司章程相關規(guī)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在股東會之前未通知股東參加,致使股東不能行使其權利,無法表達自己觀點與看法的,實際上是直接剝奪未參會股東的知情權、參與重大決策權等程序權利,也與法律設立股東會作為公司權力機構的宗旨相違背。另該股東會決議蔣某的簽名是其他股東自行添加的,且決議內容涉及公司重大事項,實際上剝奪了蔣某作為公司股東的表決權。